(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研究擬訂有關政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參與擬訂全區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擬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體系;參與擬訂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地方性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房屋征收服務機構的登記考評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指導轄區內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指導轄區房地產業工作。
(三)承擔組織實施全區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擬訂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參與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及裝飾裝修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含消防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管理和監督;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區辦理施工許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五)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業(含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參與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含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并指導實施;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市政工程測量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六)承擔指導城鎮建設責任。參與擬訂全區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改造。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城鎮燃氣、城鎮供排水、節約用水工作。
(七)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參與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墻體材料革新;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九)承擔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履行對城市專項維護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十)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區級建設行業民間組織工作。
(十一)指導建設系統的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二)承擔辦事機構設在區建設局的區委、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
(十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區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不再承擔相關行政職能,交由區建設局機關有關內設機構承擔。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區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局審批權限范圍內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并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及時移送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全區范圍內建筑施工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2)市政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的管理、維護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的新建和改造由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在建設竣工驗收時,須通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參與;竣工驗收后,及時將相關技術資料移交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交接雙方建立協商配合機制,確保工作無縫銜接。
2.與區發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務、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后的質量監督、進度,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整投資由區發改局按有關規定批復。
姜尤俊:黨委書記、局長,主持黨委、行政全面工作。
卿軻: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黨委書記、局長工作,負責村鎮建設、小城鎮建設、鄉村振興、建筑業總部基地打造、天府旅游名縣創建、會展新城片區開發建設、城市發展“633”行動以及房屋征收等工作。分管村鎮股、區片區綜合開發中心、區房屋征收中心及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環保等工作。
楊太平: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黨委書記、局長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資金爭引、財務審計、城市建設管理、城建項目統籌、人民防空、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青松林海森林公園建設以及建設工程招投標等工作。分管計劃財務股、城市建設股、人防股、區代建中心、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站及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環保等工作。
藍 ?琳: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協助黨委書記、局長工作,負責安全生產、食品衛生、疫情防控、防汛減災、森林防滅火、建筑行業監督管理以及城鎮燃氣監督管理等工作。分管建筑管理股、燃氣管理股及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環保等工作。
趙珊娟:黨委委員、區紀委監委派駐局紀檢組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派駐局紀檢監察組。
李世松:黨委委員,協助黨委書記、局長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處理、城市供排水管理和河長制、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等工作。分管區保障住房管理中心、環保股、供排水股及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環保等工作。
安靜:黨委委員,協助黨委書記、局長工作,負責黨建、組織、人事管理、人大、政協、統戰、機關后勤、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黨風廉政、目標督查、行政效能、執法督查、法制宣傳教育、紀檢監察、共青團、婦女兒童、工會、殘聯、計劃生育、“雙擁”、宣傳、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檔案管理等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政工股、政策法規股及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環保等工作。
王小江:黨委委員,協助黨委書記、局長工作,負責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樓盤”化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分管信訪辦、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及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環保等工作。
(一)辦公室(計劃財務股)
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督查督辦、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重要文稿草擬與審核、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新聞宣傳、目標管理、外事、機關后勤服務;負責全局政務公開和網絡輿情管理;統籌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按規定指導城鎮建設檔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承擔局機關并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和申報工作,指導全區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中央和省、市、區級財政用于城鄉建設系統的各種專項資金;協調、組織和籌措建設資金,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專項資金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財稅、價格政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落實;組織局直管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和報批;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局機關并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承辦信訪交辦件的處理;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等各類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項;協調處理信訪突出問題、群體性事件及非正常上訪;負責對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矛盾糾紛大調解相關工作;監督區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審計股)
負責區城鄉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規范性文件的起草,組織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和報備;承擔法制建設、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的有關工作;負責規范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工作;負責區建設局機關和指導監督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辦理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的移交和處置;履行對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區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
(三)住房改革和保障股(房屋征收股)
貫徹落實國、省、市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組織編制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危舊房及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監督實施;承擔區本級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負責全區保障性住房資金和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區住宅、危舊房、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實物配租、租金補貼發放、日常管理等工作。
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制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資格審查;指導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指導轄區內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指導轄區房地產業工作。
(四)城市建設管理股
參與擬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與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核、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市供水和排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供水和污水處理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城市設計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園、城市雕塑建設、改造;負責本級城建項目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城市板塊盤點項目實施計劃的編制、統計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景觀照明市政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工作;負責區政府非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建設發展,指導城市道路(含橋梁)、供水、排水、燃氣、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城市雙修”工作。
(五)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及建筑管理股
參與擬訂建筑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監督執行招標代理、建筑施工、工程擔保等企業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設類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組織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和省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負責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政策的制定并實施資質動態監督檢查。
參與擬訂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揚塵防治、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和鑒定行業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并指導實施和監督實施;負責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企業和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的驗收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設置的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綜合監督管理和考核,參與安委會辦公室工作;負責全區與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普及工作;負責區屬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負責對全區建設工程材料、產品質量檢測進行監督抽測;組織或參與重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參與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政策的制定并對工程項目實施動態監督檢查。
參與擬訂勘察設計及其咨詢業、行業科技發展、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規范勘察設計及其咨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計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組織工程建設地方設計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和對外科技項目合作;指導國省重點建設項目、財政出資項目和特殊規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防震減災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應用;指導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政策的制定并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實施動態監督檢查。
(六)村鎮建設股
參與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并監督實施。承擔區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村鎮建設工作,負責村建服務中心的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鄉村建設風貌引導;指導鄉村文化保護利用;指導鄉鎮排水和污水設施管理;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招投標管理股
負責招投標活動管理和行政監督;參與制定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制度。
負責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國家、省、市、區投資工程的造價;參與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和造價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
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集中承擔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依據相關政策規定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負責執行建設類企業(單位)資質標準、注冊人員資格的實施辦法;參與對建設類企業、注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