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四川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補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高坪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國家和省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如有調整,以最新公布的名錄為準。
第三條?在高坪區行政區域內,因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申請政府補償(以下簡稱補償)的,適用本細則。
已將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納入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其所轄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野生動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屬于上述保險合同賠付范圍的,適用本細則。
致害情形屬于政策性保險合同賠付范圍的,其事故申報、調查核實與認定、保險理賠等按保險合同辦理,不適用本細則。
因人工養殖、經營、利用及運輸的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依相關法律法規由侵權責任主體負責賠償,不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損失認定等相關工作。區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農業農村、衛健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調查核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急處置、救助和補償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各類自然保護地、城市公園、景區、農(牧)場、礦山等管理運營主體應當配合做好管理運營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情況的調查、核實、補償工作。
第五條?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費用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籌措。
在具體落實補償時,應優先對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傷害進行補償。鼓勵林區群眾投保野生動物致害商業險。
第六條?在陸生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造成陸生野生動物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陸生野生動物,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可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包括擊斃在內的應急控制或緊急避險措施,并將處置情況及時上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市公安局高坪分局或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第七條?因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補償:
(一)從事日常生活和生產的人員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義務的情況下,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的;
(三)對合法圈養的或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的牲畜家禽、特種養殖動物造成死亡的;
(四)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造成損毀的;
(五)為避免或減輕陸生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采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八條?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主動攻擊、挑逗或者故意傷害野生動物的;
(二)從事非法狩獵等違法活動的;
(三)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地禁入區域,或者經批準進入后不遵守保護地相關管理規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經營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牲畜家禽、特種養殖動物的;
(六)現場核查不能認定為野生動物致害或者無法核定財產損失數額,且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
第九條?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補償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人員身體傷害未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額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確定。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員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員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員死亡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死亡補償金及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損失的,損失部分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種養殖動物死亡的,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50%。
(七)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造成損毀的,補償修復或者重置金額的50%。
(八)為避免或減輕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采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損害發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的100%給予補償。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度規定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質的補償。醫療救治費用符合醫保支付政策的納入醫保支付。
第十條?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及時向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備,并保護現場以備核查。
造成人身傷害申請補償的,應當在搶救治療終結后60個工作日內,向損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造成財產損失申請補償的,當事人應當在得知財產損害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向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申請,導致損害無法核實、認定的,不予補償。
經受理機關初步審查認為不符合補償范圍的,受理機關應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補償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遞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電話、視頻方式申請,由受理機關記入筆錄。
(一)補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職務、電話號碼;補償請求事項。
(二)證明存在野生動物致害事實的相關材料、證明對被損害財產具有合法權益的房屋等不動產權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時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補償或不補償決定前進行補充。涉及醫療救治的,負責核實的機關可依法查閱和調取相關醫療記錄,救治機構應予配合。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補償申請后,應當安排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現場取證工作,并于完成調查取證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調查情況報告。調查核實工作必須客觀、公正、準確?,F場調查核實人員不得少于2人?,F場調查核實存在技術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可請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農業農村、衛健、發改等部門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完成調查核實后,應當將調查情況報告在損害行為發生地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另選其他工作人員完成調查核實。異議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退回補償申請,同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異議部分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修正申請材料后重新組織公示,同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異議不屬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個人,并繼續辦理補償事宜。
申請人、相關權益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最終確定的調查情況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申請復核。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相關權益人。復核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公示期滿,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者異議內容不屬實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現場調查情況報告、相關情況佐證材料和初步定損意見等材料提交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收到材料后,經審核認為無異議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報區人民政府審定。經審核認為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復核。復核過程中,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復核工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根據復核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獨立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有困難的,可以視情況征求區民政、財政、人社、農業農村、衛健等有關部門意見或召開專家會研究討論。
因遭受野生動物傷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委托南充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鑒定標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鑒定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第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收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林業局)提交的定損意見和補償建議后應當及時審查,作出同意補償決定或者不同意補償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后,由資金籌措單位按照補償決定規定的時限和方式落實補償資金并直接撥付給申請人。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對損害補償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野生動物致人重傷的,區衛健局應當及時協調轄區醫院對受害人實施緊急醫療救助。轄區醫院對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療后結算方式,不得因治療費用問題拖延、推諉。因野生動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補償決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可以依規向區民政局申請臨時救助。
第十八條?各鄉鎮和區級部門工作人員對涉及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的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應說明情況并主動回避。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主要致害野生動物物種特點,結合區域、季節、人口分布及生產生活情況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預防措施,如改變種植結構、設置圍欄、生態移民等,配套預算相關經費,建立長效機制以減輕野生動物危害。對局部成災物種,可在科學調研基礎上,按程序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種群調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到落實補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虛報、冒領、騙取補償金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中應當勤勉盡責,有弄虛作假、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串謀騙補等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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